戀愛期間的轉賬是贈予還是借款?
龍井市一對昔日情侶在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,發生了轉賬、發紅包等經濟往來。但分手之后,對于轉賬的性質,雙方各執一詞,一方認為是借款,另一方認為是贈予。日前,龍井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予以判決。
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曾系戀人關系。雙方戀愛期間,張某通過微信、支付寶等方式向李某多次轉賬,金額累計2萬余元。在轉賬記錄中,不僅包含“520”“1314”等特殊數額,也包括3000元、5000元等大額整數轉賬。雙方關系破裂后,張某將李某訴至龍井市人民法院,主張這些轉賬是借款,要求李某全部返還。李某稱,這些款項是雙方戀愛期間的共同生活消費、互贈禮物及張某為表達和維系感情的自愿贈予,她沒有向張某借錢,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,也沒有借款合意,不同意返還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涉案轉賬確實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,轉賬時間、轉賬金額都不同。其中,金額為“520”“1314”等具有特殊含義的款項,均發生在情人節、對方生日等特定時間,并附言“節日快樂”“生日快樂”等內容。對于案涉數筆大額整數轉賬,張某僅提供了轉賬記錄,未能提供借據、借款合同等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直接證據。雖然其提供了部分聊天記錄,但內容多為單方面主張還款,李某均明確表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,相關款項早已用于雙方共同旅行、餐飲等日常消費,并且在李某提供的聊天記錄中,張某曾表示:“給我我就要,不給我我就不要了。”
法院經審理認為,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,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:一是雙方存在借貸的合意,二是款項實際交付。本案中,轉賬均發生在雙方戀愛期間,對于“520”“1314”等具有特定情感表達意義的金額,應當認定為張某為表達愛意或聯絡感情贈予李某的,張某主張返還該部分款項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。對于其他數額較大的轉賬,張某口述通過微信、電話等方式多次要求李某還款,但其稱雙方分手后,微信內容都已刪除,且沒有通話錄音予以佐證,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。而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,張某明確表示:“給我我就要,不給我我就不要了。”對此,張某予以認可,但表示已分手應返還。法院認為,該部分款項張某已經明確表示不要了,亦應視為贈予,故張某主張返還該部分款項的訴訟請求,于法無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因此,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提醒廣大群眾,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,無論是贈予還是借貸,都需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。為避免日后產生糾紛,對于大額資金往來,雙方應通過借條、清晰的聊天記錄等方式明確性質,這既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,也是對親密關系負責任的表現。
延邊日報全媒體記者 馬 楠



